犯罪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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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不作为是犯罪的作为的对称,指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施而未实施,因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属于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常见于遗弃罪及渎职罪等,因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造成的不作为不构成犯罪,可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 。近年来,中国刑法通过修正案增设了新的不作为犯罪,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 。
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包含四种情形:一是未履行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二是未实施职务或业务要求的积极行为;三是未履行因法律行为(如合同)产生的义务;四是未履行因先行行为导致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产生的义务 。理论上,作为义务的来源存在形式的作为义务理论与实质的作为义务理论之争,而“形式的作为义务+因果关系+等价性”的归责模式得到较多探讨 。作为义务来源的类型也存在从“形式的四分说”向“形式的五分说”等拓展的观点 。其中,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特别是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存在理论争议 。纯正不作为犯仅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违反明示法定义务并以危害结果为既遂要件;不纯正不作为犯则通过不作为实施通常由作为构成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其义务来源于非刑法规范或特定法律事实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保证人义务)的法哲学基础,有观点认为可追溯至社会连带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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