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知识

除诉期间

除诉期间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除诉期间

除诉期间(又称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成权存续期间,权利人未在期间内行使权利则实体权利消灭。根据《民法典》第199条,该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算,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则。其适用对象包括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 。除斥期间可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 。例如,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 。

该期间具有不可变更性,司法机关可主动审查其经过。例如合同撤销权需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行使,逾期则权利消灭 。司法实践中,存在因首次起诉主体不适格导致权利主体认知延迟,进而影响除斥期间起算的案例 。理论界认为该制度与消灭时效共同构成民法期间体系,但存在扩大适用范围的实务争议 。有观点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契约设计将股权回购权等塑造为形成权并相应锁定除斥期间 。

想要了解更多“除诉期间”的信息,请点击:除诉期间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