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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求因果五法

密尔求因果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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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求因果五法

19世纪英国哲学家J.S.密尔所提出的归纳方法。他在《逻辑体系》第3卷“论归纳”第8章“论实验研究四法”中,表述了5条规则:①如果所研究的对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例只有一个情况是共同的,那么这个唯一的使所有事例有一致之处的情况,就是给定现象的原因或结果。②如果所研究的现象出现于其中的一个事例和它不出现于其中的事例只有一个情况并非共同而这个情况只出现于前者中,此外的每个情况是共同的,那么这个唯一的使两个事例有差异的情况,就是该现象的结果或原因,或原因的一个必要部分。③如果现象出现于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例只有一个情况是共同的,而现象不出现于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例除没有那个情况外并无任何共同之处,那么这个唯一的使两组事例有差异的情况,就是该现象的结果或原因,或原因的一个必要部分。④从任何现象减去那种由于以前的归纳而得知为某些先行条件的结果的部分,于是,现象的剩余部分就是其余先行条件的结果。⑤凡是每当另一现象以某种特殊方式发生变化时,以任一方式发生变化的现象,就是另一现象的一个原因或一个结果,或者是由于某种因果事实而与之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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