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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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刑是中国古代法律条文之外的各类酷刑统称,属刑罚类型,具有多样性、残酷性、法外性、非常性及工具性等特征 。其名目包括火焚、凿颠、断脊、活埋、刷洗、骑木驴、锯割、灌铅等,多用于处决重犯或私刑报复,现代社会中仍有私刑遗存 。
火焚始于周代,《周礼·秋官·掌戮》载弑亲者受焚刑;凿颠由战国商鞅增设 ,前秦苻生曾以此刑处决谏臣;断脊见于春秋晋国,晋文公以此处决重臣颠颉;活埋常见于战争处置战俘及殉葬,如秦将白起坑杀赵卒四十万。刷洗为明初朱元璋所创,以沸水浇身并用铁刷去肉;骑木驴用于惩治通奸害夫者;灌铅刑见于汉代广川王刘去残杀姬妾。凌迟作为法外酷刑自宋代以来一直沿用 ,其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
杂刑历史可溯至商周时期,随朝代更迭持续演变。三国时期吴国仍用焚刑,元代出现钉顶致死的私刑案例。辽代将活埋纳入官刑,明初杂刑种类尤为酷烈,如滚栲笆等私刑器械出现。凌迟在宋代起广泛适用,元代开始制度化,明清沿袭。清代至民国时期,边远地区仍存“点天灯”等私刑遗存。1905年,清廷下诏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 。佛教因果报应等“报应观”与重刑观念结合,为酷刑的存续提供了伦理层面的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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