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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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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是中国古代徒刑名称,盛行于秦汉时期,分为男犯“鬼薪”与女犯“白粲”。前者为宗庙祭祀砍伐薪柴,后者负责择选精米,刑期均为三年,刑罚程度轻于城旦舂。

该刑始于秦制,《汉旧仪》记载其劳役内容为男犯伐薪、女犯择米。秦代对组织越境罪及诬告罪的特定身份者适用此刑,如葆子诬告他人可判耐为鬼薪并鋈足。 汉代沿袭刑制,惠帝诏令部分贵族犯罪可改判鬼薪白粲替代城旦舂,体现对特权阶层的优待。

汉文帝废除肉刑后,鬼薪白粲与髠钳等刑罚成为替代刑制的组成部分。东汉时期该刑与财产犯罪赃值挂钩,300钱赃款对应鬼薪白粲刑罚。隋文帝推行新刑制后,此类劳役刑逐渐被笞、杖、流徙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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