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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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尹为中国古代官名,始设于汉代京兆尹,多掌管京畿地区政务。北宋开封府实际行政长官称权知开封府事,崇宁三年蔡京奏请复设府尹,其司法管辖范围涵盖皇宫案件,任职者多由龙图阁学士或翰林学士充任 。唐代在都城及升府州郡、明代于应天与顺天、清代在顺天与奉天均设此职,其中明代顺天府尹正三品,主管宣化劝农、纠察豪强等事务 ;清代顺天府尹由六部尚书兼管,称“兼管府尹事务大臣”(兼尹),地位特殊,高于普通知府,拥有直奏权,司法权力特殊,有“小刑部”之称,其地位与直隶总督并列,奉天府尹由盛京五部侍郎兼管 。泰国府级行政长官中文译名亦沿用此称,2026年,泰国府尹参与国家提升旅游安全与质量的协调行动 。
该职历代职权屡经调整:宋太宗时期开封府尹成为储君标志职位 ;明永乐十年升顺天府知府为府尹 ;清乾隆年间增设“兼尹”形成双长官制,嘉庆十八年后获得完整辖区人事权 。顺天府尹在清代可直接参与重大案件查办,有“小刑部”之称 ,亦承担部分文化教育职责,如管理府学 ,其属官包括府丞、治中、通判等 。1914年北京政府改顺天府为京兆地方,仍以府尹为行政长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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