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法律文书。 200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首次确立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申报和确认制度。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专门设计了该文书的样式。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由受送达人本人填写,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可采用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需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方可采用电子方式送达。 实践中,当事人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全国版”引入并生成送达地址确认书。 该确认书所确认的地址适用于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全部诉讼程序。 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时期不同案件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不能在其他案件中直接使用,仅可作为人民法院确定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地址的参考。当事人应当提供准确地址,地址变更需及时书面告知法院,否则可能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将产生“视为送达”的法律后果。 该制度明确了当事人提供准确诉讼信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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